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基因工程实验研究,属于安全等级I和II的工作,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属于安全等级III的工作,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查,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安全等级IV的工作,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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