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基因工程实验研究,属于安全等级I和II的工作,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属于安全等级III的工作,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查,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安全等级IV的工作,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基因工程实验研究,属于安全等级I和II的工作,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属于安全等级III的工作,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查,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安全等级IV的工作,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