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据遗传工程产品适用性质和安全等级,分类分级进行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