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第十三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据遗传工程产品适用性质和安全等级,分类分级进行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