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安全等级和安全性评价第十二条遗传工程产品的使用,应当经过生物学安全检验,进行安全性评价,确定遗传工程产品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