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安全等级和安全性评价

第十二条

遗传工程产品的使用,应当经过生物学安全检验,进行安全性评价,确定遗传工程产品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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