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安全等级和安全性评价第十一条从事遗传工程体释放,应当对遗传工程体安全性、释放目的、释放地区的生态环境、释放方式、监测方法和控制措施进行评价,确定释放工作的安全等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