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安全等级和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

从事遗传工程体释放,应当对遗传工程体安全性、释放目的、释放地区的生态环境、释放方式、监测方法和控制措施进行评价,确定释放工作的安全等级。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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