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安全等级和安全性评价

第十条

从事基因工程中间试验或者工业化生产,应当根据所用遗传工程体的安全性评价,对培养、发酵、分离和纯化工艺过程的设备和设施的物理屏障进行安全鉴定,确定中间试验或者工业化生产的安全等级。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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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