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安全等级和安全性评价
第十条
从事基因工程中间试验或者工业化生产,应当根据所用遗传工程体的安全性评价,对培养、发酵、分离和纯化工艺过程的设备和设施的物理屏障进行安全鉴定,确定中间试验或者工业化生产的安全等级。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安全等级和安全性评价
从事基因工程中间试验或者工业化生产,应当根据所用遗传工程体的安全性评价,对培养、发酵、分离和纯化工艺过程的设备和设施的物理屏障进行安全鉴定,确定中间试验或者工业化生产的安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