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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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