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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