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