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