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

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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