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核发、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