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核发、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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