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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