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公益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