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公益性单位,在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公益性单位已使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准、销毁。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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