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并销毁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由公益性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