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提交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包括票据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等。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进行核销,出具核销情况说明。

财政部门核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发现公益性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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