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益性单位除外。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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