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益性单位除外。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益性单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