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单位遗失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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