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单位遗失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备案。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