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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