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公益性单位负责向捐赠人交付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捐赠人未能正常获取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信息的,由开票单位负责处理。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公益性单位负责向捐赠人交付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捐赠人未能正常获取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信息的,由开票单位负责处理。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