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填写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公益性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填写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