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填写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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