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益性单位接受应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公益性单位接受应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