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四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公益性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建立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