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建立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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