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和核发

第十三条

公益性单位再次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提交前次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核销情况。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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