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三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和核发第十三条公益性单位再次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提交前次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核销情况。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