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和核发

第十一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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