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和核发第十一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