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和核发
第十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和核发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