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招生管理第九条高等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