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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