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国境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以及中国境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