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国际学生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教育、公安、外交等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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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