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社会管理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