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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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