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