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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