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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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