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申请到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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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