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校内管理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