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校内管理第三十条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