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校内管理第二十八条国际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