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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