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校内管理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明确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