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本办法第二至五章适用于高等学校。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其对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和校内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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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