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确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