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教学管理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高等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