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高等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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