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教学管理第十七条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高等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规定。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