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招生管理第十三条高等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