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招生管理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得招收。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