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边境通行证》的申领

第九条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业务培训、会议、从事采访、创作等活动;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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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