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全国《边境通行证》的主管部 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