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 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 》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100 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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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