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章 处 罚第二十四条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 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 》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100 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