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边境通行证》的申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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