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边境通行证》的申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边境通行证》的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