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边境通行证》的申领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四)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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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