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边境通行证》的申领

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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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