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未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未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