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未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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